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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25-04-05 17:57:54
地 点:北京
隨著伊斯蘭學院的廣設,蘇非主義神智學(theosophy)也被納入伊斯蘭正規教育,強調穆斯林精神與物質生活的並重,更經由伊比利半島(la Península Ibérica)南部的安達魯西亞(al-Andalūs, Andalusia)傳入歐陸,影響中世紀基督宗教神學的發展。
男性透過消費來享受女侍應生提供的特別服務,進而證明自身的陽剛氣概,取得社會認同的自我肯定。是北市府副發言人黃瀞瑩在北投區的宮廟活動中致詞,被議員認為是逾越分際,但潛台詞則是宮廟乃是男性經營的場域,哪裡有女性的話語權之刻板印象。
第三,在女性服務員面前,展示自己的位階(黑道輩份、職場階級等等),男性可以大聲吆喝出自己的雄風豪氣、吹噓、豪洨,加溫了酒酣耳熱的渴望和歡愉過程。第二,酒店是異性戀男性慾望高漲下的情色產物,重溫戀愛氛圍的酸甘甜。社會學家是這樣說的:如果社會是透明的——社會關係的結構可以直接為日常人類意識所用,這樣一來,社會的意識型態再現(ideological representation)就沒有迫切的需要。但是,不管是黃珊珊到酒店稽查或黃瀞瑩在宮廟致詞的畫面,觸碰性別政治禁區也侵略了男性固有的權力版圖。白話地說,社會被各種權力關係所穿透,箇中的性別歧視、不平等,透過隱晦、看似平常的話語、文字與行為傳達出來。
讓這種默許的、傾斜的、扭曲的性別與權力關係,形塑出不友善甚至帶有敵意的環境,使女性不敢也不願繼續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因此,順理成章的剝奪女性應有的公平參政機會。傳統上認為女性有懷孕、月事象徵不潔,不得進入宮廟,武職神靈不由女性抬轎的禁忌習俗,男性議員的質詢內容恰恰反映宗教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宗教世俗化過程中性別權力不平等的表徵。此乃係因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取得授權金後,因授權金業已入袋,再加上授權人因專屬授權已不得再行使或利用其著作財產權,故即使第三人侵害授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因事不關己,對於授權人的權益不會產生什麼不利的影響,著作財產權人對於第三人的侵害行為通常置之不理,或在權利行使上會產生怠惰的情形發生。
文:沈明欣 19 欲主張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要注意哪些標準? 多多在其委託出版社發行關於介紹寺廟建築風格的語文著作上(約有400至500頁),引用約有近百幅的寺廟圖片,作為輔助說明書中內容之用。所以,具有高度人類精神創作性塵蟎圖片,並非小夢輕易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但是在實務上較肯認前面的見解,利用他人著作的目的中,不論直接或間接,有涉及商業營利而獲取利益即已具營利性(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著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從利用的質量占著作的比例觀察,如果甚為微少,即利用的數量或利用部分的重要性,在數量上微不足道,或實質上屬於非顯著性者,則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末者,針對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判斷標準,並非四個標準中其一未通過檢驗,就不是合理使用,所有的判斷準則是要全部綜合的研判,才能作最後的論斷。請問阿崇可否主張小夢侵害其著作權?如果可以,小夢可否對阿崇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 本案中,依序有三個問題需要討論: 塵蟎圖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的攝影著作。
小夢擅自將兩張塵蟎圖片完全重製於自家網頁上,並供人重製或下載,其利用攝影著作之質量應為百分之百,是小夢利用全部攝影著作的行為非屬合理使用。二著作之性質 所謂著作之性質,係指被利用著作之性質而言。且縱使行為人使用他人著作未能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但依照上述第65條所列之判斷標準判斷後,若認為構成合理使用,亦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以下茲就小夢可否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一一分析說明: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小夢使用塵蟎圖片的目的究竟是否具有商業性,亦即是否以利用塵蟎圖片作為營業。
如果是的話,才會受著作權法保障,也才會進入著作權法的討論。但是細究小夢為何要使用塵蟎圖片,乃係為解釋何謂「塵蟎」、生活在「塵蟎」密布之環境空間內,會對生活產生何種影響、導致身體上有何種疾病及如何控制「塵蟎」,目的在使消費者易於瞭解使用自家所販售之防塵蟎寢具之必要,小夢雖然具有取得經濟收益之商業動機,然其目的僅為防塵蟎寢具使用之輔助說明,並非直接對外販售塵蟎圖片營利。再者,阿崇對於塵蟎圖片僅是受著作權人之專屬授權人,可否主張小夢侵害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雖非著作財產權人,但經專屬授權之人,是否可主張他人侵害著作權。
專屬被授權人除了專屬授權利用著作外,有無主張他人侵權的權利,也就是有無防禦以及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首先,因塵蟎並非人類肉眼所能觀察,拍攝塵蟎必須取決於顯微鏡攝影機的功能、拍攝角度與位置、景物配置與構圖、採用色系與光線、修片等項目,且須加入拍攝者的思想與創意,才能得到塵蟎圖片,並非一般單純攝影所能呈現出相同效果,塵蟎圖片當為著作權法所保障之攝影著作。
如可主張著作的合理使用,就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本案中的攝影著作乃是以肉眼無法觀察之塵蟎,作為創作之素材,故就主題選擇、拍攝角度、景物安排、畫面構圖、底部選取、光影處理、光線強弱、焦距調整及顏色採用等拍攝表達方式,並非一般人單純攝影都可得到的結果,具有高度創作性,其受保護之程度與創作性呈正比。
從小夢最終目的係在銷售自家防塵蟎的寢具為出發,小夢使用塵蟎圖片的確具有商業目的,具有營利性質,不具有公益性或教育性,該使用系爭著作行為,自應給予負面之評價。又,單張攝影著作構成一件著作,故兩張塵蟎圖片即屬於兩件攝影著作。」可得知,雖然阿崇並非塵蟎圖片的著作權人,但一經著作權人專屬授權,法律上即賦予其在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權利。因此,多多縱使未經小林之同意,在其語文著作中引用其攝影著作,亦屬合理使用之行為,並無違反著作權法可言文:張君勱 宋朝時,程顥(一〇三二─一〇八五)預設了理的觀念,因此他可以稱為奠定新儒學之父。根據《明儒學案》的記載,共可分為八個不同的流亞:1. 浙中王門。
程朱學派與陸王學派的爭論有點類似於西方哲學中經驗主義與理性主義的爭論。他說:「天地萬物之理,無獨必有對,皆自然而然,非有安排也。
天沒有我的靈明,誰去仰他高?地沒有我的靈明,誰去俯他深?鬼神沒有我的靈明,誰去辨他吉凶災祥?天、地、鬼神、萬物,離卻我的靈明,便沒有天、地、鬼神、萬物了。由此之故,王陽明與陸象山經常被劃歸為同一派。
世儒之支離,外索於刑名器數之末,以求明其所謂物理者,而不知吾心即物理,初無假於外也。王陽明的學派在明朝時最具勢力,他的門人遍及中國各個行省當中。
然而我們有感到興趣的是後來王陽明事實上也接受這一句話,並且將之視為其哲學的基本概念。事實上我們也可以說,陸象山這一句話是建基在孟子的文字當中,只不過陸象山經由研究禪宗而更加有活力。在教育上,朱熹認為應先教予服侍父兄等這種基本原理。對朱子來說,世界分而為二:一為能知的內在,以及二包含諸多事物的外在。
一是氣,也就是物質性的東西。但孟子並沒有做這樣的分別。
」(《傳習錄》中〈答陸原靜書〉第二段) 另一方面,朱熹是位二元論者。根據朱熹的看法,心與物、心與理、正心與格物等都是分屬於兩個不同的領域。
我的靈明,離卻天、地、鬼神、萬物,亦沒有我的靈明。正由於世界上有許許多多的事物,因此它的原理就必須一個一個地加以研究,這就是所謂「格物」。
每中夜以思,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程伊川的理論中,仁、義、禮、智是內在於人性中的觀念(請注意他不是說內在於心中的觀念)。如此,便是一氣流通的,如何與他間隔得?」(《傳習錄》下第一三三條) 由此很清楚地,王陽明主張實在包含有心、意知覺。在他明確知道事物為心所察知而被認識之前,他曾花費許多歲月尋究,他的結論是「心物合一」,含藏在萬有之中的心及理可以看成是同一個物事。
為要實現「道心」,感知上的好欲應當排除於人心之外。」(《王陽明全集》文集「序」類) 於此王陽明為陸象山辯護,說陸氏的哲學是立基在古聖先賢的傳統上的學說,特別是孟子之學,與禪宗事實上是無關涉。
王陽明與陸象山一系的關係是如何地密切,我們可以從王陽明在庚辰年(即明武宗正德十五年)所作的〈象山文集序〉中看出來: 「聖人之學,心學也。每一派都從孔孟、五經中擷取先聖的遺說來做辯解,並且相互駁斥對方的信仰。
朱熹並且還說心包含著兩個部分:「道心」及「人心」。故子貢致疑於多學而識,而以博施濟眾為仁,夫子告之以一貫,而教以能近取譬,蓋使之求諸其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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